法庭上撒谎耍“小聪明”?结果。。。

时间:2024-09-2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就案件基本事实作虚假陈述,在法庭上耍“小聪明”,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开出的“罚单”。日前,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王某,因在法庭调查时作虚假陈述妨害诉讼,被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罚款2000元。

  案件情况

  王某作为某假日酒店经营者,因涉嫌侵犯某知名连锁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权利人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原告诉称,王某未经授权,擅自在某旅行APP上关联使用带有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的标识,且在其经营酒店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误导消费者,对原告造成商誉及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王某对其侵权事实全部予以否认,后经法庭深入调查,发现王某的陈述与事实明显不符。王某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案件审理,应予惩戒。法庭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王某当场认错,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信、善意理念,不得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或恶意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妨害案件办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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