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游戏充值数千元,能否要求退款?

时间:2024-09-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现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娱乐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电子游戏便是其中的一种。很多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为了体验游戏带来的快感,在未得到父母的允许下进行游戏充值。那么,对于此类情况,家长可以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吗?

  案情简介

  13岁的小晴于2023年春节期间使用同学的身份证注册了某游戏账号,为提升游戏体验,小晴私自使用其父母的手机玩游戏,并不间断地为游戏账号充值共计5342元。小晴父母发现这一行为后,与游戏公司协商退款未果,于2024年5月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小晴父母认为小晴尚属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游戏公司在接受充值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因此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还游戏充值款。游戏公司则认为小晴虽属未成年人,但其父母对其充值行为未能尽到监管职责,存在过失,且小晴充值行为跨度近一年,充值款项已经消费,因此拒绝退款。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晴使用同学身份证号注册、登录游戏账号,并使用其父母微信进行游戏充值,游戏公司在前述环节未能进行有效的身份核验,未能准确识别正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用户年龄、身份,进而未能及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管理措施,应当认定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小晴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设备及银行卡密码,也应当对小晴游戏充值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游戏公司返还小晴父母3186元,即充值款项的6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13岁的小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适应,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的款项,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此免除。
    目前,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网络消费行为在生活中并不罕见,作为家长,也需要尽到监管责任,防止孩子擅用账户进行非理性的消费行为。同时,游戏公司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要求,不断完善玩家身份识别机制、防沉迷机制和充值限制机制。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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