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民再138号 判决公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民再138号
李德坪:
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雷开兵、李德坪、彭定模、胡培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3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9100号民事判决;三、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28,0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28,0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40元,由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20元,由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120元,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56840元,多缴纳的51400元予以退还,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诉讼费78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340元,由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0元,由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40033元,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93200元,多缴纳的4860元予以退还,遵义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迳付诉讼费77400元。再审审理案件受理费42960元,由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3200元,多缴纳的5024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8531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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