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民申13127号
时间:2024-09-12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民申13127号
余健、宋建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何军与被申请人余健、王子轩、宋建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民申13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fgk/splcgk/gongshixinxi/caipanwenshugonggao/content/post_1842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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