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 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吗?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讯 专业技术培训与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有何不同?员工徐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离职,用人单位以为其投入培训费用为由要求索赔。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月,徐某入职成为某婚纱摄影店的摄影师,并与该店签订《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婚纱店有权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婚纱店为徐某提升研发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费用20万元。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离职,于是该婚纱店以为徐某投入拍摄费用、小红书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练手等“培训打造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某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具备岗位、劳动条件、薪资标准等必备条款,同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亦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薪酬发放,双方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确认《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否则,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案中,原告为徐某支付拍摄费用、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购买拍摄道具等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原告,本质上不属于培训费用,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范畴。故某婚纱摄影店以其为徐某提供了培训费用为由主张违约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系针对特定劳动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通常支付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较高,培训目的、结果往往为让劳动者满足特殊岗位需求,优于一般劳动者,区别于常规的公司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则更为普及和基础,旨在使新入职员工或现有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以满足岗位的基本需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培训类型,并据此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9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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