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方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24-09-0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龙潭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龙狱减建字第612号

   罪犯李某方,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丰县人,小学文化,2009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李某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3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已履行6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4年8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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