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时间:2024-09-09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7月共向王某转账100万元,2022年8月王某向李某转了50万元。后李某要求王某偿还下欠的50万元借款及利息。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非借贷关系,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下欠的50万元利息。

  法院审理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无法证明该笔转账是基于双方的借贷合意。相反王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法庭调取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案外人赵某合伙开展一项商业项目,李某受赵某指示将合伙款转入王某账户中,后合伙失败李某以转账记录将王某诉至法庭。法院认定为李某与案外人合伙投资款,而非民间借贷,最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仅存在资金的转移,而无双方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借款。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尤其是可能涉及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同时,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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