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快灵”地方立法实践调研报告

时间:2024-09-09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经历了从确保“有法可依”的“宜粗不宜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再到目前的高质量立法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用“大块头”与“小快灵”的语言形象描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相对于立法结构完整、调整内容广泛的“大块头”立法,“小快灵”立法的立法形式简单、立法难度低、立法速度快,并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本期约请理论和实务部门相关专家围绕“小快灵”立法从多角度撰文,以期推动各地完善“小快灵”立法,提升高质量立法工作水平。

  “小快灵”地方立法实践调研报告

  李富成(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回答了新时代科学立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落实好这一重要指示要求,我们体会要把握三点:第一,要带着研究思维对待“小快灵”立法,从研究的角度出发,在积极探索“小快灵”立法的过程中,促进“小快灵”立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充分结合、双向转化,丰富有关“小快灵”立法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第二,“小快灵”与“大块头”具有各自的优势,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各有所长、各应所需、互补协同,可在持续调研基础上,逐步形成分类适用、协同治理的指南、标准及典型案例。第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是做好“小快灵”立法的重要标准,要针对一类问题甚至一个突出问题,运用这一标准,设计管用有效、可操作的关键制度、核心条款。

  一、有关“小快灵”地方立法的初步观察

  (一)海南

  海南获得制定自由贸易港法规授权以来,充分运用自贸港法规立法权赋予的独特改革开放空间,推进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建设。据了解,目前已出台自贸港法规47件,其中“小快灵”立法17件,占比约36%。有些“小快灵”自贸港法规依法变通了上位法规定。

  (二)浦东新区

  上海获得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授权以来,积极探索运用“小快灵”立法方式推进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工作。截至2024年3月,已制定出台18件浦东新区法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绿色生态、深化城市治理等方面。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用先行,坚持“无变通不立法”,即如不需要变通上位法,则不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具有突出的“小快灵”改革创新立法特征。浦东新区法规出台速度较快,在保证立法程序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快三四个月出台,一般不超过一年。已出台的浦东新区法规条文量均在40条以下,其中条文量20条以下的有13件。

  (三)深圳

  深圳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方面的实践起步较早,制定了如《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4年,24条)、《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00年,18条)、《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8条)等。根据依法变通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有的法规修改也采取“小快灵”方式,需要改几条就改几条,有的只改一条。例如,2023年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将原第十条规定的片区11项执法事项由片区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改为由片区所在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四)其他地区

  “小快灵”立法不仅适用于有特殊立法权的地区,在普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领域也大有用武之地。普通地区虽然没有特殊立法权,但可以通过“小快灵”立法进行基层治理的“微创新”,打通基层治理的法治“微循环”,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据了解,全国较早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小快灵”地方立法,是福建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2021年,4条)。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涌现出不少“小快灵”地方立法的实践成果。这些“小快灵”地方立法以地级市法规为主,取得了明显效果。例如,《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5条)、《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2022年,9条)、《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2022年,22条)、《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2023年,7条)、《宿迁市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2023年,9条)。

  有的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江苏省宿迁市,还专门制定了有关“小快灵”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

  二、有关“小快灵”地方立法的初步认识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小快灵”地方立法可以瞄准三个定位:一是执行定位,适用于结合地方实际建立执行上位法的配套制度。二是补白定位,适用于查漏补缺填补一些上位法的制度空白点。三是创新定位,适用于在需要改革创新的领域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进行多层次制度创新,为改革试点、制度试验提供空间,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对良法善治的需求。

  当前,总体上还比较缺乏对“小快灵”地方立法的统一认识和规范。一般认为,“小”是指切口小,调整对象窄,聚焦实际问题,精准供给制度。例如,一个问题一个法,一个群体一个法,一个产业一个法,一个功能区一个法,均无不可。法的篇章体例和条文精简,不细分章节目。对条文数量虽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但条文过多则很难称“小”,也不容易“快”。

  “快”是指立法周期短,快则两三个月,慢的也能在立项当年完成主要工作。要快起来,主要在做好立法研究储备、提高工作效率和优化立法程序等方面上下功夫,如适当缩短征求意见时限,有些环节串联改并联,对简单事项简化审议程序等。切不可片面求快,降低调查研究和形成共识的标准,甚至违法贪快,随意省略法定的立法程序。

  “灵”是对立法质量、制度效能的事后评价,取决于立法前的调查研究质量,甚至立项前的研究储备,验证于立法实施后的跟踪反馈和评估。立法之前,“灵”的关键是根据“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标准,对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焦点问题,设计科学合理、权责一致、便于操作、实用管用的关键制度、核心条款。立法之后,应聚焦关键制度、核心条款的实施效果及时评估优化,使“小快灵”立法形成动态回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立法全生命周期闭环。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切口小、篇幅少并不必然意味着立法工作量小、难度低。要想用“小”的立法解决大的问题,对立法质量、立法技术、立法能力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亦不乏因立项论证和立法调研不充分、不适当,而影响立法进度的例子。例如,不少地方还比较缺乏“小快灵”立法的理念,某设区的市立项拟制定电动车消防管理法规,因切口过宽、涉及部门较多,启动后迟迟不能达成共识,无法出台。

  对比来看,湖南省常德市地方性法规《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则是一个解决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的“小快灵”地方立法案例。这件地方性法规只针对住宅小区这一类场景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进行立法,抓住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的最大隐患,用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部门管理职责、住宅小区普遍建设充电设施的刚性要求、明确禁止的三类行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报告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和违规充电者的法律责任、电动车的范围和法规施行日期。

  三、充分发挥“小快灵”地方立法作用的初步建议

  各方面对“小快灵”立法的关注度较高,实践中亦出现了不少“小快灵”地方立法的制度成果和宣传亮点。但是,也存在虽有“小”的形式、“快”的速度,而“灵”的效果还不够理想等情况。有的改革开放地区的“小快灵”地方立法涉及突破上位法的制度创新,如果与上级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就很难“快”起来;如果不能实现关键制度创新,就很难“灵”起来。“小快灵”地方立法过多则容易导致碎片化,需要适时开展评估集成,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把分散出台的制度整合到地方法规制度体系中去。

  为促进“小快灵”地方立法的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小快灵”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初步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征集“小快灵”地方立法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开展“小快灵”地方立法典型案例征集,既征集有效运用“小快灵”立法这一立法方式的立法工作机制案例,也征集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小快灵”制度创新案例,开展研讨交流,推动两类典型案例的复制推广、转化运用。

  二是逐步形成分类适用的“小快灵”地方立法指南。在组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逐步梳理“小快灵”地方立法的选题立项、制度设计、立法流程、立法后评估等全流程经验做法、规则标准,形成针对各类典型事项的“小快灵”地方立法指南,帮助地方提升“小快灵”立法工作质效。

  三是建立“小快灵”地方立法常态调研和研究转化机制。选取若干“小快灵”地方立法的活跃地区开展深入调研、持续调研,探索建立常态合作调研和研究转化机制,不断总结“小快灵”地方立法经验,提出完善“小快灵”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小快灵”立法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辛金霞)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lf/fzgzlfgz/202409/t20240906_505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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