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合同上不签字就能赖账?法院:没门!
“合同上没有我的签字,我不是合同的承租方,你不能找我要租金!”唐某对向其索要租金的周某振振有词的说道。明明给唐某提供了钢材租赁服务却要不到租金,周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唐某支付租金78545元。
2017年12月,周某作为出租方与唐某、王某商量钢材租赁事宜,之后补签了《钢材租赁合同》,周某在合同甲方处签名,王某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名,唐某未签字。后周某多次催讨租金,唐某支付了40000元,但一直没有给付剩余租金。周某于是起诉要求唐某、王某支付余款。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补签之前,唐某与周某就钢材租赁达成口头约定,唐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所租赁的钢材均用于唐某承包的工地,唐某亦直接向周某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因此,可以认定周某与唐某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王某系受唐某委托才签订的合同。故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系唐某,应由唐某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唐某虽未在补签的租赁合同上签字,但唐某已通过口头约定与周某形成了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唐某应认定为案涉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驳回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判断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要看是否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有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就成立合同关系,自然是合同当事人。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判定是否是合同当事人不会仅凭简单的签字盖章,还会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具体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唐某以合同上自己未签字,就不想承担相关责任,显然是打错了如意算盘。最终,唐某不但该给的账赖不掉,而且会搭上诉讼费、违约金、延迟支付利息等,还会背上不诚信的名声,可谓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59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