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打卡返现?是馅饼还是陷阱?

时间:2024-09-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如今的社交网络时代,“朋友圈打卡XX天,返现XX元”这类的打卡广告日益增多,不断吸引着老百姓的眼球。看似轻松就能获得现金返还的诱惑,背后却可能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打卡返现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呢?

  基本案情

  近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公司以样板间优惠活动宣传承揽室内装修工程,承诺朋友圈打卡80次返现8000元。白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合同附件《装修价格清单》约定白某朋友圈打卡80次,每次100元,房屋交工后可兑现现金8000元。后白某完成了朋友圈打卡约定,但某公司拒绝兑付朋友圈打卡返现的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白某根据样板间征集活动当中的优惠条件选择与某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将其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某公司。在样板间征集活动方案中,显示朋友圈打卡返现活动属于赠送类,每打卡一次赠送100元,打卡80次,赠送8000元。本案中的赠送属于附条件的给付,但所附条件并未标明具体的打卡内容,在白某与某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当中,也未明确打卡内容,所附条件不明确,故视为赠送未附条件,某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向原告返现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8000元的返现是否附条件。双方虽在合同附件《装修价格清单》中约定“朋友圈打卡80次,每次100元,房屋交工后兑现现金8000元”,却未明确朋友圈打卡内容,在白某微信询问时,某公司工作人员亦未告知,某公司主张已口头告知却无证据证实,故一审认定8000元的赠送未附条件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打卡返现”等活动的逐渐火热,对于商家而言,应当合法合规的开展营销活动,诚实守信,不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在设计活动规则时,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参加此类活动时,应仔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返现条件与限制,对过于诱人但规则模糊的活动,应提高警惕,避免盲目参与。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38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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