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为“违法”买单 发生事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9-0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我投保了保险,支付了保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的损失,为什么保险公司现在还要起诉我?”当事人李某接到桃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电话时,十分不理解自己怎么成了被告。

  原来,李某无证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宋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宋某损失198 000元,李某赔偿宋某剩余损失。李某认为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结,保险公司本就是承担保险责任的,自己不应该被保险公司起诉追偿。当接到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时,李某觉得投保了保险却一点都不“保险”,对自己被起诉十分不解。

  考虑到李某年纪较大,直接立案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于是立案庭工作人员打算从李某的亲友圈开始做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法官联系社区打听到李某子女的电话号码,耐心的给其子女解释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依据,劝说他们积极参加调解。

  案件分流至驻院调解员,调解员耐心向李某解释:“你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对你享有追偿权,建议你与保险公司协商,尽量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员向保险公司告知李某的经济情况,鉴于李某年纪较大、收入来源少,调解员亦建议保险公司协商处理。

  李某在子女的陪伴下参加了诉前调解,调解采用调解员情理劝说加法官法理释明的方式,经过耐心调解,李某意识到由于自己一直怠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在事发时“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虽然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对其依法享有追偿权。保险公司考虑李某虽年纪较大,但赔偿态度积极,愿意积极筹措款项,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车辆保险并不为违法买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人认为自己给车辆投保了保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险才能真正“保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5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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