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竟是诈骗 小心熟悉的“陌生人”

时间:2024-09-05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兄弟,我要投资项目,可是手头资金周转不开,你有钱的话先借给我,我可以给你高额回报”。

  “没问题,咱们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再说钱存银行利息也不高,我这就给你转账”。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朋友之间的情谊应该是真诚、温暖的,是人生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有些人却利用朋友的信任诈骗钱财,就更加为人所不耻,不但自己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还失去了宝贵的友情,真是得不偿失。近日,民和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韩某为了挥霍享受,竟向好友行骗420余万元,被害人侯某认为韩某是自己熟悉的朋友而放下戒心,却没想到韩某熟悉的“面孔”之下还隐藏着陌生的“另一面”。

  

  案情回顾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侯某是相识已久的朋友。2020年8月至10月,韩某编造“借钱给报酬、筹办幼儿园资金、创业项目资金出现缺口”等理由多次向侯某借钱,侯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放心把钱借给韩某。此后,韩某继续编造“公司项目投入、房屋抵押办贷款、买房子”等多个理由又向侯某借款,深信不疑的侯某仍然把钱借给韩某。为了维持侯某对自己的信任,韩某以写“借条”的方式安抚侯某的心态,并继续向侯某借款。一直到2023年12月,侯某才如梦方醒,察觉到自己受骗遂报警。截止案发前,韩某累计向侯某骗取42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4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通过博取他人信任继而实施诈骗行为,这让身在其中的当事人很难识破,更是破坏了诚信友善、互帮互助的社会良好风尚。生活中,部分诈骗分子使用的伎俩并不一定高明,在此,我们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交友需谨慎,面对形形色色的“利诱”,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防范“免疫力”,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5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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