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不用再诉了!

时间:2024-09-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一个电话”,成功解决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吴某与四川某建筑装饰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万达广场(包头九原店)某商铺拆除工程,合同对双方代表、工程承包人义务、固定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该合同中工程承包人为四川某建筑装饰责任有限公司,马某为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该合同的代表,吴某既是劳务分包人,也是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该合同的代表。马某在合同尾页工程承包人处签名,并加盖“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吴某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后,马某向吴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价款19900元迟迟未支付,吴某多次催要均无果,无奈之下将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个电话 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具有调解基础,于是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承办法官拨打马某的手机号码和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向被告邮寄送达的起诉材料也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被退回。由于以邮寄方式无法送达,承办法官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再次尝试拨打马某的手机号码。这次,马某的电话竟然接通了,并表示拖欠吴某工程价款事实存在,是因为其上级张老板欠付款项故一直未支付,还称其不能保证合同加盖印章的真实性,要求吴某直接起诉他本人即可。

  了解情况后,原告吴某也表示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字迹模糊不清,真实性难以确定,决定撤诉后另行起诉马某。

  等待原告吴某提交撤诉申请时,承办法官又尝试拨打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号码,经过迟迟不懈的努力,电话终于接通了。说明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还向接听人询问了被告公司现办公地址,并要求其核对公司是否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合同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有效。

  顺利结案

  没想到的是,吴某撤诉当晚又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撤诉后不再另行起诉了!

  

  原来,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承办法官意思,与马某所说的张老板取得联系,张老板随即向吴某支付了剩余欠款。至此,该案顺利解决。

  法官寄语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证明。合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合同抬头标明的合同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应当保持一致,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如果两者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合同主体的争议,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

  印章虽小,事关重大。用印管理是企业防范业务经营风险的重要关口。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各领域外部主体,使用印章不规范将会导致诸多法律纠纷,公司及各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更规范、管理更有序、风险防范更有效,将印章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1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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