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卡沙沙!卡沙沙!

时间:2024-09-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8月21日,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瓦房法庭通过“法庭+N”机制,联合三座店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来自四川省的甲某等16名农民工,受张某雇佣为三座店镇农户刘某分拣土豆。由于分拣工作是在夜间头顶夜灯进行分拣,视线不清,加上分拣时雨天土地泥泞,造成土豆大小不一、泥土太多,因此被收购商拒绝收购。看到地里还有很多遗漏的土豆,刘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故张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甲某等人工资。此后一连几天,甲某等人蜗居在几平方米的平房里,吃住没有保障,无奈之下,8月18日,甲某一行人来到三座店镇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

  第一次调解

  在三座店镇司法所的调解下,甲某与张某委托的带班员工董某达成口头协议:第一,甲某等人将地里没有分拣的土豆全部再次分拣;第二,由于之前分拣质量不合格,张某雇佣人员进行二次分拣的人工费700元由甲某等人承担,从未发放的工资里扣除。口头协议达成后,8月19日,甲某一行人将地里遗漏的土豆全部分拣,农户刘某也验收完毕。8月20日,甲某来到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时,刘某又以土豆每日收购价格都不一样,因分拣质量不合格耽误了出售时间,造成了5000多元损失,再次要求这些损失由张某承担,张某却认为这是甲某等人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要求由甲某等人承担,双方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第二次调解

  8月21日上午,通过“法庭+N”机制,司法所与瓦房法庭取得联系,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瓦房法庭干警立即前往土豆种植基地,组织各方前往现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毫不退让,见此情形,承办法官首先安排干警为甲某、董某算清工资,确定好刘某损失的具体金额,其次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情理角度劝解刘某体谅彝族农民工背井离乡的不易,最终刘某接受3000元调解金额。随后,考虑到与甲某等人语言沟通上有障碍,承办法官结合土豆种植地的实际情况,一边比划一边解释,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明理,告知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中午12点到晚上9点,经过多轮“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同意3000元损失与甲某等人各承担一半,同时雇工人二次分拣的700元也不再让甲某等人承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董某当场支付甲某一行人工资。

  

  甲某:“卡沙沙!卡沙沙!(感谢的意思)”

  承办法官:“不用客气,希望你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质量,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中华民族一家亲,欢迎你们有机会再次来到这里。”

  至此,这起涉及16位彝族农民工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得到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利益,增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1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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