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网购13万翡翠加工后对成品存疑,能退吗?

时间:2024-09-0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陈某在谢某经营的某宝直播下单购买缅甸玉高端翡翠冰种黄翡特色玉手镯,订单价款13.2万元,指定送货至其配偶汪某处,并通过某宝平台将案涉商品的图片发送给谢某。谢某向陈某发送了“定制须知”以及陈某下单信息的截图,“定制须知”载明毛坯手镯属私人定制产品,未经加工可以退换货,一经加工不支付退换,并对加工尺寸、翡翠天然性、主播介绍手镯、翡翠颜色、加工发货等事宜进行了载明。次日,陈某通过直播的方式看到了起货视频,并未提出异议。

  加工完成后,谢某将手镯以及中检质技(北京)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的检测证书一份的照片发送给陈某,并将前述物品邮寄给陈某指定的收件人。陈某要求谢某拍摄完整起货视频,谢某表示,制作手镯工序需要5小时左右,无法拍摄完整视频,而向陈某提供了时长为1分25秒的经剪辑后的视频。其后,陈某认为收到的手镯与直播间看到的商品并不相同,要求退货退款。

  审理结果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通过网络向谢某购买案涉商品,并要求谢某进行定做加工,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交易模式,案涉商品经制作后则不再予以退换,陈某应当知晓交易的方式以及相应后果。根据谢某举示的微信记录、视频资料,能够证明其将案涉商品交付第三方进行加工以及返还成品手镯的过程中并未出现调换货物的情况,陈某主张谢某交付的成品手镯并非其选择的案涉商品加工而成缺乏充分依据,其要求解除与谢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系通过网络定做加工翡翠制品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翡翠制品并非系实行指导定价的商品,其价值由其品种、质地、颜色、设计、工艺、市场供需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不同级别的翡翠,也会因其色调、透明度、彩度、明度等诸多差异而产生剧烈的价值波动。

  鉴于翡翠材料及翡翠制品的特殊商品属性,交易的双方均应就加工成品的品相、质地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此时消费者若通过网络定做翡翠制品,失去了实物查看的可能性,更会放大此种交易风险,且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故在消费者不能证明定做的翡翠制品存在明显瑕疵及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消费者的退货退款的请求。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9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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