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走账提高信用卡额度 男子陷入“帮信罪”获刑

时间:2024-08-29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各种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毛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毛某某联系一个微信好友拟办理大额信用卡,对方称需提高毛某某本人的银行流水才能办理。2023年3月,毛某某与该男子在广东省珠海市见面,该男子查看毛某某银行流水后称流水不足,并提议一同到福建省福州市找人提高银行流水。后毛某某便驾车与该男子前往福州市,途中加油、食宿等费用由该男子提供。2023年3月6日晚,二人到达福州市,被告人毛某某根据该男子指示去到一茶楼见了两男一女,毛某某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并告知对方银行卡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然后,毛某某待在一旁等待,对方便开始登录毛某某的手机银行转账,过程中让毛某某进行了人脸识别。对方操作后,便将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交还毛某某,让毛某某次日再来刷卡走账。毛某某当晚回去发现其建设银行卡流水达60余万元,便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对方用于非法活动。

  2023年3月7日,被告人毛某某明知出借的银行卡给他人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再次来到茶楼与对方见面,又将银行卡、手机等交由对方使用,并且对方用毛某某的手机办理了1张中国银行的电子银行卡用来转账。对方在操作手机银行转账过程中,毛某某待在一旁等待,偶尔会让毛某某进行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对方转账完成后将手机、银行卡等交还毛某某,让其回去等待拿信用卡,后对方人员便消失无法联系。经核实,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7日,毛某某的上述3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5 528 413.57元,其中包括巫山县居民林某某被诈骗后转入的41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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