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薄工作】前端止争“破堵点” 道交解纷“再加速”

时间:2024-08-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你能想象到法院参与解纷的效率有多高吗?有这样一起案件,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到“法院+交警队”道路交通案件工作站介入调解,再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全过程仅历时两天。

  案情简顾

  2024年8月1日上午7时许,蒲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过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与神华街交叉口发生碰撞,造成蒲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蒲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蒲某某的踝关节损伤、下肢损伤,但并未造成身体其他部位的损害后果。

  调解过程

  2024年8月2日,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勃湾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过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随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立情绪逐渐上升,过某某遂离去不再参加调解。

  蒲某某的丈夫王某心急如焚地再次返回交警大队,希望能够寻求帮助促使双方尽快达成赔偿的相关事宜,在海勃湾大队事故处理大厅,王某找到了海勃湾区法院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工作站。

  

  法官助理在查看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证明书、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后,向其释明法律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后,王某紧皱的眉头微微舒展,蒲某某一方心里也有了底,当即表示愿意主动降低赔偿数额。

  随后,法官助理通过电话联系过某某,向其核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然后向其释明法律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并结合此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即蒲某某软组织多处挫伤,在双方一致同意误工期以5天计算前提下计算误工费,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过某某当即表示同意以最后算出的数额进行赔付,并表示愿意立即支付。至此,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此得以化解。

  该工作站自7月15日成立一个月以来,累计接收诉前案件分案44件,其中需鉴定案件25件、无需鉴定案件19件,无需鉴定案件中已调解成功12件占比63.16%;接收诉中案件分案36件,已调解结案4件占比11.1%;8月1日至今,道交工作站交警队窗口受理案件13件,调解成功11件,占比86.6%。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7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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