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初中生想买手机 竟向同学借款2万
时间:2024-08-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13岁小邓与13岁小张系初中一年级的同学,小邓因购买手机缺钱便向小张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金且支付10%的月利率,小张出于朋友情谊借款给小邓。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邓及其父母催要借款,但小邓及其父母对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还款责任方面提出异议。追要无果后,小张将小邓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针对本案属未成年人借贷特殊情况,乐安县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系未成年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且借贷金额较大,超出了小邓和小张消费能力和认知水平。且小邓的借款行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事后也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本案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考虑到径行审理判决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便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详细普法释法、耐心劝导,向当事人讲明了利害关系,最终小张与小邓握手言和,小邓的父母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法官说法
向未成年人借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未成年人借贷要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85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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