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的三维解读与逻辑建构

时间:2024-08-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在于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数字检察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应用、数字化体系等相统一的系统性工程,通过数字赋能转变法律监督办案思维和办案模式,从而有效推进检察监督机制转换、流程重塑、模式转型、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通过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在于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此,拟对数字检察的内涵进行三维细化,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数字检察体系化建构的逻辑脉络,最后厘清数字检察发展的现实进路,以期有利于数字时代的检察制度变革发展。

  数字检察的三维解读

  从宏观维度来看,数字检察是指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最核心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数字检察最本质的内涵即为助力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数字检察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应用、数字化体系等相统一的系统性工程,通过数字赋能转变法律监督办案思维和办案模式,从而有效推进检察监督机制转换、流程重塑、模式转型、制度创新和社会治理。

  从中观维度来看,数字检察是指通过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释放数据本身的价值。数字检察离不开数据技术本身的应用,而数据的运转必然经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储存、数据处理、数据交换、数据销毁六个阶段,此为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中列举了数据全生命周期。数字检察的底层架构是数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和处理形成有使用价值的信息,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并助力司法信息的解构与重组,成为检察机关可用的信息。

  从微观维度来看,数字检察是指运用数据赋能案件办理,提炼出规律性的办案规则。在充分利用数据技术之后,如何将其便捷性与高效性融入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是提炼、总结、归纳办案规律的关键环节。例如,运用大数据技术训练类案检索机制,丰富数据库中储存的案件数量,通过数据的采集和加工形成一套可以自行演算的数据模型,使办案人员只需输入案件类型、案件基本要素等,就能够通过系统的排列组合,匹配到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量刑建议等内容。

  数字检察的因应之路

  物理层,从模型走向实践。在数字检察领域,大模型建构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得如火如荼,模型是日常监督办案经验的总结和标准化,是对数据筛选线索过程的固化。但是模型本身并不是数字检察,“建模”是数据检察的工具、方式,“治理”是本质、核心。通过加强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推广应用、促进数据善治应当为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把大模型中的数据加以利用,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助力实践中司法案件的解决,是数字检察在物理层的发展脉络。

  数据层,从利用走向保护。以往数字检察的建设聚焦于“业务数据化”,现如今,正在逐步向“数据业务化”转型,二者的区别在于“业务数据化”强调在“有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数据化基础建设,而“数据业务化”关注在“用数据”的过程中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从业务流到数据流的转变体现了数据层发展目标的变迁。但是,在利用数据的环节中也要格外注重数据的保护,数据保护不仅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利益,在数据跨境流通等关键领域还可能会影响到国家数据安全。因此在数据层,应当实现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并重,兼顾二者在数字检察中的尺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数据要素生产价值的张力。

  应用层,从分散走向系统。在数字检察建设初期,各检察部门大多处于探索阶段,往往是从个案中总结、推导出司法规律,再将其整合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不断完善的方式丰富数据库的建构。但是此类做法导致实践中的数据孤岛现象日益凸显,这就对数字检察的系统化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数字检察的发展不能忽视时代变革本身的驱动作用,系统化、体系化、集约化的建构方式是数字时代网格化发展的具体体现。从生产数据发展到应用数据,需要打造数字检察在上下级院中的互通大网,通过数字化建设盘活检察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进而赋能数字检察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全流程全息在线办案总门户已正式启动,标志着该系统在三级院全面应用,初步构建起贯通数据生产、汇聚、治理、应用全周期的上海数字检察“一张网”,推进涵盖“四大检察”履职以及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检察工作全方位、立体式数字化转型。

  数字检察的逻辑建构

  从价值论看,回归数字理论研究是数字检察的建构前提。数字时代的核心理念是便捷和高效,发展数字检察的前提是理念的持续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决定了个案数字化思维和类案数字化思维的应用,数字检察的思维方式和理念需要随之调整。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树立诉讼思维、监督思维、治理思维和侦查思维,以上述理念为指导,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再次认知,助推数字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革新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思维方式,与数字化时代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理念接轨。

  从技术论看,数据技术是数字检察的建构核心。如前所述,从“有数据”到“用数据”离不开对数据技术本身的解构,不断开发数据技术是发展数据治理的底座支撑。例如,通过对数据资源的自动解构,掌握静态的、应然的法律规定和动态的、实然的法律适用,特别是能把握“易错点”,实现对监督线索的精准捕捉和推送,使法律监督方式由粗放型的“人力驱动”向集约型的“数字驱动”跃变。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数据技术不断研发的基础上,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投入,以及“业务+技术”“专班+专职”“大数据中心+职能部门”的深度融合,进而发挥技术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数字检察的长久发展。

  从实践论看,打破条线分割、转为通力合作是数字检察建构的根本。首先,检察机关要把握数字检察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资源特征,叠加数据关联赋能效应,内向牵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一体推进数字检察。比如,就上海检察机关而言,可通过市院顶层设计、分院统筹协调、基层院分工负责的方式,建立三级院协力合作的发展模型。在最高检构建了数字检察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由市院统筹数字化项目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重复建设、无序开发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数字检察建设发展规划,推进检察数据资源共享,完善监督线索移送衔接机制;由分院对基层院的需求进行统筹,并协调辖区内的业务部门,更有效地发挥数字检察的监督作用,深化数据模型共建共用,协作培养数字检察人才;基层院则落实主体责任,与上级院的规划与安排保持一致,契合全市数字检察统一标准,通过业务和技术的融合进行落实。只有发挥三级院的联动作用,共同推进办案行为的线上化,才能实现对法律行为的有效监督。其次,推进数字检察的体系化建设,必须破解“如何获取数据”这一关键难题,其是数字检察发展的核心,也是目前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与其他行政机关、数据局、数据交易所、第三方企业展开合作或许是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的突破口,通过获取海量数据以助推全流程全息在线办案的运行。但在获取数据后,也应关注“如何清洗数据”,尤其要考虑到当进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演算后,算力能否承担、是否存在算法黑箱、是否需要根据模型的颗粒度进行线下调查等问题,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通,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机制,唯此,才能在链条式的数字化建设中探寻数字检察的实践旨归。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1_663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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