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冲浪,我怎么稀里糊涂被直播了?
案情简介
镜头对着游客,商家却躲在手机后面。你遇到过吗?
2023年9月,小王和朋友们一起前往海南度假,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购买时商家承诺服务包含顾客冲浪时的照片及视频,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但在冲浪拍摄快结束时,小王无意间发现摄影师将自己与朋友身着泳装的一举一动于线上平台进行直播,且将直播链接分享在微信群里,浏览商家店铺页面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直播。小王便立马与商家交涉,两方协商无果后小王选择报警,经警方处理后,商家口头道歉并删除了视频,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小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除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线上平台对原告冲浪活动进行直播,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小王主张的经济补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方式、时间长短、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原告所购项目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元。
法官说法
直播经济红极一时,我们在吃饭、理发、健身甚至冲浪、泡温泉的时候,都可能毫不知情地“被直播”,成为商家或是个人引流的工具。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并进行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的,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0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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