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漂流也“翻车”?商城旅游法庭教你安全避坑水上冒险

时间:2024-08-2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炎炎夏日

  暑期出游

  不少人选择刺激的水上项目——漂流

  但刺激中也暗藏着隐患

  基本案情

  7月,家住郑州的小美与亲朋好友到商城县旅游避暑,听闻某景区的漂流项目河道两岸群山巍峨、动植物资源丰富,是个能让人不虚此行的好去处,便来此体验了一番。漂流时,在下游的某个急流处小美所乘船只不幸发生碰撞,导致小美右眼受伤,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右眼眶骨折。后郑女士与景区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直而诉至商城县法院。

  案件调解

  8月12日上午,商城县法院旅游法庭负责人陈景刚结束了一场庭审就带队匆匆前往某景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认为某景区作为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对小美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在漂流的两边,特别是激流处应当设置专业人员,防止船只碰撞,降低游客受伤的风险,而某景区没有及时发现碰撞的风险,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疏导工作并充分的释法答疑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某景区自愿赔偿小美部分损失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对经营者,要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如在游客购票时进行安全提示,既往病史禁忌、安全防护、贵重物品保护等都要向游客释明,在游玩过程中也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尽最大可能性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对于游客,要明白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时时刻刻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若有景区提示的特殊疾病则一定不能有赌徒心理,游玩过程中戴好防护设备,禁止在游玩过程中放松防护拿手机拍摄等危险的事情。另外,如果带孩童游玩,必须时刻关注孩童的动向,切不可因为孩子会游泳等技能就放松警惕。

  在意外发生的时候,每个人都会祈祷意外不要发生,全套的十次事后补救,也不如一次完善的事前准备。做好充足的安全防护,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是拒绝悔不当初的第一道防线。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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