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为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提速”
为切实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嵌入调解书、判决书中,以执行通知前置方式,鼓励和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社会诚信建设。自今年5月试行以来,正镶白旗法院共发出78份“执行通知前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为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提速”。
把执行内容写入裁判文书督促当事人主动按时还款
“没想到调解没多久就收到了租赁费!真是多亏了法官。”收到第一笔租赁费的原告竖起了大拇指。
2022年3月,被告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张某处租赁建筑器材。双方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对于租赁费用的支付、租赁物毁损的赔偿以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某提供了租赁的建筑器材,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后剩余租赁费一直未予以支付。故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支付7万元租赁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正镶白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在调解书后加注执行通知书,阐明自动履行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并将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告王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将2万元租赁费履行到位,并承诺余下5万元今年年底前还清。
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2022年5月,原告闻某在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桥梁项目工地拉运土石方。拉运完成后,经双方核算确定运输费为9.12万元。原告闻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正镶白旗法院,要求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运输费。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运输费。“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承办法官作出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全部履行到位。
执行通知前置,一方面让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对拒不履行的后果有心理预判,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裁判权威;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节约案件执行时间、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通过不断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打通“堵”点,提高效率,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9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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