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严惩失职失责,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担当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工作失职失责问题的查处力度持续加大,近期通报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省级领导干部还是基层党员干部,一旦在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党员干部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处分规定,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不仅列出了工作失职失责的负面清单,还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措施,为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划定了红线。
在通报的案例中,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原副主席杨翠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原副总经理安丽艳、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吴钟鸣等人的失职失责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党纪处分。这些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绝不能有丝毫懈怠和马虎。
《条例》还特别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一些党员干部借口岗位调整、人员更替等原因,对遗留问题采取逃避态度,这不仅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不忠诚。对此,《条例》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对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划出了更严的底线。
《条例》还新增了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处分规定。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时临阵退缩的党员干部,将受到严肃处理。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面对困难不退缩、不回避,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
为了确保《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纷纷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精准施治和监督管理。一方面,紧盯“关键少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另一方面,发挥监督合力,加大惩处力度,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未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党员干部工作失职失责问题的查处力度将持续加大。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警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敢于担当作为,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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