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反害己 警惕“帮信”罪
近日,城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小玲,我是阿梅,我最近急需几张银行卡,能不能借我几张?”
“可以啊,我手上有闲置的银行卡,我给你。”
被告人小玲和阿梅(另案处理)相识多年,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小玲在明知阿梅可能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利,仍先后三次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密码、U盾及绑定银行账户的电话卡提供给阿梅非法使用。经查明,小玲名下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洗钱,过账流水高达1674万元。
城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了获取利益而将本人的银行卡、密码、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鉴于小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1.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因其门槛较低,受众广泛,是实践中最多见的情形;
2.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3.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4.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5.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即通俗意义理解上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黑钱”等。
广大群众在面对各式各样的网络广告时,应仔细甄别,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随便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7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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