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发布文化遗址司法保护令

时间:2024-08-08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化遗址属于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为加强文化遗址保护,8月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干警来到汝南县城东南35公里的南余店乡潘庄行政村天堂寺自然村处,通过树立标牌的形式将法院作出的《司法保护令》予以公告。这是汝南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推进文化遗址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

  天堂寺遗址位于汝南县城东南35公里的南余店乡潘庄行政村天堂寺自然村北面,包含了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以及商周时期遗存。遗址规模大,文化层深厚,持续时间长,遗物甚多,文化面貌及文化性质较为明显,发展序列清晰。为研究本地古代文化及其周边地区的古代文化的发展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对于全面认识、综合研究整个淮河上游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时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2013年5月,天堂寺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有效保护天堂寺遗址,守护好我们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防止公共利益受损,严格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汝南法院作出如下司法保护令:一、禁止破坏天堂寺遗址及其组成部分的历史风貌;二、禁止在天堂寺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钻探、挖掘、取水采石,或进行刻划、涂污、焚烧秸秆等行为;三、禁止在天堂寺遗址本体、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非法建设污染设施和建筑物;四、禁止在天堂寺遗址本体、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及其组成部分、附属设施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五、禁止其他破坏天堂寺遗址的违法行为。活动现场,汝南法院的法官向周边群众进行了文化遗址保护普法宣传活动,讲解文化遗址保护的重要性,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填补群众法律知识空白,助推文化遗址司法保护工作。

  法官提醒:对于司法保护令中提出的相关义务,社会各界群众都应严格遵守并履行,一旦违反司法保护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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