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量化实质化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钟瑞友
社会危险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关键考量因素。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区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等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但并未就如何评估社会危险性给出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在此背景下,较之于传统凭借检察官内心确信自由裁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经验主义审查模式,综合运用统计学、大数据的方法进行量化评估的实质主义审查模式更为精准、理性和科学。
在笔者看来,当前应当推进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的量化实质化,其内在逻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需。近年来,刑事司法强调对轻微犯罪少捕慎诉慎押,凸显了党和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适时更新和调整。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帮助检察官准确把握宽严标准,审慎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效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其二,深入推进逮捕条件的精确化变革所需。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逮捕适用的科学化、智能化、实质化是大趋势。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金华检察院被最高检确定为试点后,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成立研究基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我们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创新“三色码”明确报捕标准,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推动侦查、审查、审判全流程留痕闭环管理,实现报捕率、不捕率、诉前羁押率“三低”的良好司法效果。其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审查逮捕案件所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海量案例数据为基础,针对不同类型犯罪设置各有侧重的量化指标,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了相对统一、规范的参考标准,既避免了经验主义,有效提升了审查决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又督促了办案人员及时收集、固定和审查社会危险性证据,提升了办案质效。其四,有效降低办案质量风险和廉洁风险所需。司法实践中,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通过采集各地办案数据并加以数字化分析运用,可以有效压缩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权力被滥用,同时辅助上级检察机关便捷高效地开展案件质量管控活动,确保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严格规范司法。
综观言之,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的量化实质化,融合了司法实证研究与统计学、大数据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更加客观精准科学,对于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具体实现路径,笔者认为应当聚焦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聚焦理念引领,坚持惩治和预防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近年来,故意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占比不断下降,醉驾、帮信等轻罪案件占比提升,刑事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促使我们转变工作理念,建立与重罪惩治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首先,戒除重打击轻保护理念。特别是要克服“刑罚依赖症”和“重刑主义思维”,避免简单地把案件背后社会问题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依刑法治理,要充分发挥司法程序自身的规训功能,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其次,树牢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坚持刑罚和强制措施适用必要性原则,体现司法谦抑,释放司法善意,督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服法,促使和解谅解,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最后,强化数字赋能理念。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大数据画像,为审查决定提供参考。金华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已贯通对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公安执法办案系统,运用该系统评估659人,评估意见和检察官决定吻合度高达90%。
第二,聚焦体系完善,坚持模型构建的客观性、科学性、精准性,突出量化评估的系统性。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其内在评估的指标算法,健全外在量化评估辅助机制。一是持续优化量化评估模型。要坚持在大量收集案例数据的基础上,优化量化指标设计,实现社会危险性从单一、静态评估模式向全面、动态评估模式转变。二是探索构建异议救济程序。要确保嫌疑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申诉权,保障嫌疑人对评估结果及批捕决定的救济程序。三是深化赔偿保证金制度。2021年7月以来,金华检察机关推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轻罪案件中强化赔偿、谅解,有效降低逮捕率,扩大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加强了人权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宽严相济配套措施。大力推进非羁押诉讼模式,丰富取保候审保证方式,规范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大力推广科技化监管手段,加强动态监管,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
第三,聚焦多元联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双赢多赢共赢,汇聚最大治理公约数。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涉及案内因素的审查判断和案外信息的综合评价,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强化执法司法贯通衔接。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等方式凝聚共识,在统一羁押理念、政策把握、证据标准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治理共同体工作体系,形成协同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合力。金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统筹制定评估工作机制、评估工作指引、评估配套措施等“三位一体”规范意见,引导量化评估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推动量化评估系统全流程适用。一方面,将量化评估系统嵌入公安“警综平台”工作网、公检共享共用前科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等数据资源,实现量化评估结果随案推送、全程留痕的效果;另一方面,明确量化评估系统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提请逮捕、是否批准逮捕、捕后移诉前和诉后判决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决策参考。三是促进业务与技术沟通融合。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及其算法,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撑,其推广后也需要不断进行优化提升。在运用上,需要技术人员指导,切实将系统模型应用到实际办案中。要推动形成双向互学互进的工作氛围,共同将系统完善好、运用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5_6624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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