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法官调解护权益 企业诚信是根本

时间:2024-08-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正蓝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

  案情回顾

  原告为某牧草加工厂,被告内蒙古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羊草(青草)、稻草及黄贮三种饲草料,约定货物单价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准。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售饲草料价值总计707947.95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406478.65元,剩余301469.3元欠付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导致自己产生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货款义务,并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卷宗,梳理案情。经了解,被告对所欠货款并无异议,拖欠货款是因为企业暂时资金紧张,所以没有按期支付。因为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原被告之间已产生隔阂,对于货款的给付时间及利息的承担,迟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结合法理与情理耐心劝导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两个月内结清货款,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亦是企业的发展之道。该起案件中,法官充分运用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从而实现了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7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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