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肝功能不全视为肝炎,强制要求员工休病假

时间:2024-08-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法律规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会对此加大限制,甚至强制要求疑似传染病的劳动者休病假。近日,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某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综合月工资为9500元。2022年1月,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肝功能不全,某模具公司因此要求张某提供肝炎无传染性证明后再返岗。此后张某多次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未见明显异常。公司考虑张某的病症可能存在传染性风险,拟将其从车间岗位调整至办公室,张某考虑工资待遇差异不同意调岗。2022年6月,某模具公司又以张某肝功能不全为由强行安排其休病假,病假期间,某模具公司按照1824元/月(苏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标准向张某发放工资。2022年9月,张某以公司强制休病假、剥夺劳动权利等理由通知某模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某模具公司构成就业歧视,自己被迫无奈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模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餐补等共计7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张某及某模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的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某模具公司要求提供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对张某劳动权利的不当限制。同时,张某虽经临床诊断为肝功能不全,但并未因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已提供医院出具的乙肝二对半检查未见异常相关证明文材料,某模具公司要求张某调岗构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在调岗未成后强制要求张某休病假并按照苏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构成就业歧视,亦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综上所述,张某以某模具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综合考虑张某实际在岗情况,法院判决某模具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9560.74元及经济补偿金29217.4元。一审宣判后,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等就业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实质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依法支持劳动者诉请,旗帜鲜明地对就业歧视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对公司违法用工起到了惩治教育作用,也有利于反就业歧视理念的进一步普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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