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要求变更姓氏,能否获得支持

时间:2024-08-0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父母离婚后

  孩子为了就业、上学方便

  往往需要变更姓氏

  能否获得支持呢

  近日

  夏邑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父母离婚后

  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姓名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楚某(男)与何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楚某某。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楚某分别于2020年、2021年先后两次起诉与何某离婚,最终经法院调解楚某与何某离婚,婚生长子楚某某由何某抚养。楚某某随其母亲何某生活期间,为了就医、上学等实际需要,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楚某某为何某某,即将其楚姓变更为何姓。后被公安机关告知,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其父母双方签字同意。楚某知晓此事后不同意楚某某变更姓氏,形成纠纷,楚某某一纸诉状将其父亲楚某告到法庭。

  法院审理

  夏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延伸案件,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乎到案涉每一位家庭成员以后生活的幸福与安宁。案件承办法官刘莎莎立足父子亲情积极与楚某沟通,劝说其打开心结,立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楚某同意配合将其子楚某某的姓名变更为何某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楚某与何某离婚后,其子楚某某随其母亲何某生活,为了上学、就医等诸多方面的实际需要,有权要求变更自己的姓名,变更随其母亲的姓氏。但对作为未成年人的楚某某来说,要求变更姓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及遵循户口登记机关的办案流程办理。如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时应提交父母离婚证、户口本及父母同意变更意见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对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对姓氏的选取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对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的申请程序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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