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解说主播发表侮辱性评论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时间:2024-07-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还你法院网讯 一些看似中性的词语殊不知在游戏圈中却有着侮辱性意义,网络言论自由绝不以损害他人名誉为限度。某游戏解说主播在微博及其他平台发布关于网民余某的不当言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被告刘某某删除微博侵权内容且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8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查明,通过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搜索原告余某姓名,显示无余某姓名专门词条,余某属于不具有特殊社会身份的普通公民。刘某某为某公司旗下一名游戏解说主播,其微博账号认证为“微博原创视频博主”,微博粉丝数51万,转评赞数3764.1万。

  因认为余某的言行导致其男友及所在战队比赛成绩不佳,刘某某在微博网络平台对余某公开发表相关言论和评价,如:微博回复网友时评价余某为“像个戏精”(此微博转发8次、评论259次、点赞2112次);发布“这个帖子里有狗头人说余某……冲进休息室指点江山……做法很明显是会影响选手乃至整个战队的竞技状态……”,该条微博中的配图系网络图片,并非真实图片(此微博转发593次、评论732次、点赞5497次);“出来找存在感啊烧杯东西们”“只能进一步证明此脑子有问题”(此微博转发37次、评论230次、点赞2149次)……

  刘某某上述言论恶意引导了大量网友言论攻击余某,其言论被搜狐、今日头条及其他游戏网站等平台发布文章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余某通过微博社区管理中心投诉并补充相关材料后,微博官方客服遂删除涉案微博。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作为一名游戏解说主播,其微博平台拥有51万粉丝,是一名在网络平台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其利用微博公开发布针对原告余某的言论,分两种情况认定。首先,针对原告发布“戏精”“脑子有问题”“蠢”等词句,系正常语境下普通大众所能理解的明显带有侮辱意义的词语;其次,针对原告发布的带有“烧杯”等形容词的微博,其词义虽在传统语境意义上属中性词语,但却系网络游戏玩家在特定的交流环境下具有侮辱意义的词语,其贬低性含义已在网络游戏玩家范围内被广泛理解;另外,刘某某发布微博“余某……冲进休息室指点江山……”时的配图明显为网络用图,属于虚构事实。结合被告刘某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整体发言,其主观上存在断章取义、恶意解读贬损原告余某名誉的故意,客观上相关负面评价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并引发他人关注,甚至部分网友恶意评论,导致余某被网友误解及不良评价,对余某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侵害,使其整体社会评价降低,不仅损害了余某的名誉,更是针对余某的一种网络暴力。因此,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余某的侮辱、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文章发布平台的影响力、阅读次数和传播范围,原告余某请求被告刘某某删除其在涉案微博账号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发布、转发、评论的针对原告的所有侵权内容,并通过该微博账号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微博道歉内容应置顶,持续时间不少于60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人民法院择一全国性发行报刊,刊登生效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公证费3000元属于原告为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必要财产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不属于其必然产生的费用损失,且金额相对较高,法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车票、发票等凭据,法院酌情认定差旅费5000元。上述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支付。

  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刘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数字时代,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民众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作为拥有大量关注和粉丝的网络“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后果不可逆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借助其在网络平台本身的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0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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