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者无证驾驶仍搭乘其车辆受伤,应自担一定的风险

时间:2024-07-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受害人明知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仍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受伤后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搭乘无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宁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王某)发生碰撞,造成宁某、王某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雁峰大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宁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因经济损失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原告宁某、王某遂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1227.53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在明知宁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自身产生的损失及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原告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刘某和宁某按主次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乘坐人王某无责任,法院为何判决其也要承担自己损失的部分民事责任?理由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其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并非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法官寄语

  当前摩托车、电动车作为短途出行工具,具有经济、便捷等优点,在农村及城区中较为普遍,但无牌无照、未购买车险现象也大量存在。相比其他大型机动车,这些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点也不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乘客更容易受伤;面对大额赔偿,车主大多无力赔偿。因此,生活中若乘坐或驾驶上述车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乘坐或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车;

  2.不乘坐或驾驶超载、超限的摩托车、电动车;

  3.不搭乘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摩托车;

  4.乘坐或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5.不要人为改装电动车、摩托车。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23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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