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当得利起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促当庭履行

时间:2024-07-29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天上掉“馅饼”收还是不收?

  这笔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获取不当利益最终还是要返还的!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崔庙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成功化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在原告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原告向张某支付 20000元作为公司店铺流量推广运营费,张某用去了3468.5元,经双方确认未使用部分费用共计16531.5元,该部分费用张某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推广服务。后原告多次与张某协商返还该款项,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过查阅卷宗,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便将双方当事人联系到法院,引导双方从诚实守信的角度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了解到被告占有16531.5元的事实,其不予退还的原因是原告拖欠工资,想用此费用抵扣,原告则表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拖欠工资,待资金到账后会马上支付给被告。针对双方的矛盾,法官一方面先从法律上给被告释疑解惑,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店铺推广费后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店铺推广,“据为己有”该款项无合法根据,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和工资支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告知原告拖欠工资行为不当,要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责任担当义务,劝说换位思考、互相体谅,经过讲法律、说情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支付给被告20000元店铺推广费,被告也承认收到案涉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本案中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甲某将现金误存入乙某银行账户。法官在此提醒,以诚立足,方能行走四方,当取得不当得利时,应及时归还,避免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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