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八)
景区经营者应尽到防止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杨某某诉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杨某某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一张宝兴县达瓦更扎景区门票,到景区山顶观看日出。次日凌晨在景区游览过程中游客数量激增且突降大雪,杨某某在下山途中因道路积雪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和副韧带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杨某某以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景区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21万余元,因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某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故杨某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景区经营者在官方订票网站对景区有相关介绍及安全风险提示,游览过程中景区经营者亦作了安全预警告知并制定了应对工作方案,但事发当天凌晨在人数激增且突遇大雪无法观景需撤离的情况下,并未有序引导游客安全下山、避免游客摔倒受伤的针对性保障措施,除杨某某外还有多人摔倒,景区经营管理者未尽到防止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宜发生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积雪湿滑路面行走亦应当有更高注意义务,对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的责任,杨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于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作为旅游业务的提供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自身也要根据自身及景区情况,合理安排行程,注意安全,以获取更好的旅行体验。本案结合景区的地理位置、特殊天气状况等,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正确认定,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人民法院司法护航旅游消费的态度,警示景区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降低经营风险;也提醒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要树立安全风险观念,提升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0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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