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7-04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提供有偿陪侍并从中谋利,应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予以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为某酒吧的销售部经理。2022年11月,经韦某同意后,被告人赵某招募未成年人6人(其中3人不满十二周岁)到该酒吧从事有偿陪侍工作,赵某从中抽成。2023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案发,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达400余人次,非法获利13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韦某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偿陪侍工作,并从中谋利,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本案韦某、赵某数次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KTV、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能放任或默许未成年人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价值引领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案件审理后,法院向当地文广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KTV、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并利用平台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案宣判,对于当前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适用《刑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实践价值。

  其一,法理评析。本案被告人组织6名未成年人在酒吧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谋利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身心健康,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依法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等成人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中的“等”外同类行为,理由在于,《刑法》第262条之二规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而不只是保护财产权利,解释方向只能是有利于实现本条规范目的,因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所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行为定性。同时,按照行政犯不法论的刑法学原理,本罪中“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不法判断,以及其前置法规范的范围确定,均应进行实质解释,依法应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解释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可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情节严重的“有偿陪侍”行为可以涵摄于本条法律规范之中。本案中,被告人组织6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达400余人次,非法获利13000余元,依法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其二,价值导向。本案判决有利于惩戒那些企图钻法律漏洞的不法经营人员,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社区、经营实体以及执法机关共同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三,司法担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保护未成年人意识,要把依法公正审判和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起来。本案承办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主动向当地文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KTV、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同时利用平台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点赞。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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