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骗车险,一时贪念悔当初
湖南法院网讯 车险可以为车辆提供保障,购买车险已经成为绝大多数车主的必备选项,但部分心怀不轨的人却妄图通过制造机会、伪造事故来获取保险赔偿,实施保险诈骗。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保险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万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3日晚,毛某儿子与其朋友吃宵夜喝酒至凌晨,然后返回家中驾驶小型轿车出门,后在行驶过程中撞上路灯杆,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毛某儿子发现无法进行正常的保险理赔,遂将其酒后驾车在该处发生的事故情况通过电话告诉了毛某。此后,毛某想“了难”,不想出修理费,找到了被告人邹某,一起商量伪造现场骗保,制造一场虚假的“撞车事故”。
5月9日晚,毛某驾驶事故车来到事先商量好的地方,毛某驾驶该车靠近现场的石柱,伪造该车虚假事故现场,然后毛某进行报警,报警后谎称行驶过程中遇前方电动车避让导致撞上石柱。同时,邹某要毛某坚持指定4S店维修。5月31日,保险公司对被告人毛某出具赔款通知书,对该虚假事故确定赔款人民币54500元,并于当日向某汽车公司支付54500元,后被告人毛某将该车从该公司取回。案发后,邹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4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毛某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邹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大家不要妄想通过保险诈骗获取不义之财,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也要认识到保险诈骗的危害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依法申请理赔,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053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