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4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用好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活教材”,增强全民“识非防非”能力,省法院精选4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皮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皮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后陆续在全国12省38市63县区设立75家分公司。皮某某作为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新闻媒体、微信、网站、员工微信朋友圈、抖音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称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是中国AAA级信用企业、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将公司包装为具有经济实力的集酒店餐饮、文化艺术、家居家电等为一体的集团化运营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流量变现”名义,虚构能够有效化解、盘活不良债权并从中盈利等事实,要求集资参与人先交付与债权金额相同的置换金以及置换金额20%的手续费,承诺经过一定期限返还集资参与人两倍置换金。集资后,皮某某隐瞒资金用途,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被害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皮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34.88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658人,案发时未兑付9068人、8.93亿元。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皮某某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与冻结的银行资产,依法处理后按比例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皮某某的违法所得,并按集资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皮某某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解债类”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所谓“解债机构”,以化解债务纠纷为名,收取高额的置换金或咨询服务费、担保费等,并承诺每月返还收益。而实质上,该类机构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也没有开展真正的解债行为,无任何可盈利性经营业务,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众资金。当前,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二周某、童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童某、吴某、刘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至案发,“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吴某、刘某作用相对较小,周某、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新兴领域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币、新能源、影视投资等为噱头,同时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本案中,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GBC”平台为依托,公开向不特定人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按照传销组织的架构发展人员,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周某、童某、吴某、刘某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惠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惠某经营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期间,在背负巨额债务、已经无法经营的情况下,支付高达20%业绩奖励费用,雇佣以周某(另案处理)为负责人的营销团队,在南阳市市区、周边县市以发放宣传页、举办讲座等方式虚假宣传某老年公寓项目,并以南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采取签订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本金等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共向1769人非法集资1.25亿元,案发时共1568人7383万元未支付,造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惠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惠某名下资产,拍卖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在背负巨额债务、已无法经营的情况下,以虚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本金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集资后用于养老项目建设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在此提示广大老年人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多与子女商量,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四王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在郸城县开设多家图书店,以举办孩子成长计划、造星计划、图书加盟店、托管店等活动为借口,以支付押金可以免费参加各种户外活动、一次性缴纳加盟费后每月进行分红等手段,通过组织家长活动、在学校门口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王某将吸收资金用于店面开支、返还前期客户押金及个人消费,最终入不敷出。经统计,共计吸收1949名客户资金466万余元,其中331万余元未退还。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在提起公诉前部分退赃,减少部分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增多,人们防骗意识增强,传统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易于被广大群众识破。本案被告人“另辟蹊径”,抓住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打着“一切为了孩子”旗号,利用所谓的“造星”计划、“天才”计划等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定期返还,这种包裹在教育外衣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极易蒙蔽父母们,让很多家长放松警惕。本案中,教育培训只不过是幌子,吸收资金才是其根本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1949人,大部分家长未意识到所谓“计划”是不法分子设计的诱饵。在此提示家长们要理性对待孩子成长,谨慎选择教育咨询类机构。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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