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视频丢失,婚庆公司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24-07-04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赵某与某婚庆公司口头约定,公司为两人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化妆、主持、录像、舞台布置等内容,费用8000元。2023年1月5日,王某、赵某给付定金3000元,同年1月12日婚礼如期举行。

   后王某、赵某向婚庆公司索要婚礼视频,公司始终推脱,最终才明确表态视频已丢失。两人将公司起诉至云阳法院,要求其退还婚庆费用3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公司辩称其未对王某、赵某造成人身损害,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双方争执不休,承办人庭前庭后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依照原告诉请,退还3000元、赔偿3000元,合计6000元。该案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法条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生意义。婚礼本身系极具纪念意义的事件,婚礼视频更是每对夫妻十分珍惜的回忆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将不具可逆性。虽然婚礼视频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故因婚庆公司的原因造成婚礼视频的丢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庆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6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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