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开展“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专项行动,一起通过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了解北京如何立足行政复议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不仅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而且增强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案例回顾
被申请人(甲方)与申请人A医院(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A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双方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第一百零七条约定,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现乙方在当期或既往协议年度发生违规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或乙方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等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做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约费用予以追回。
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约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A医院的违法事实,作出了《关于对A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决定解除与A医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A医院对该《通报》不服,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报》,责令被申请人与A医院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复议辨析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与A医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满足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目的要件、内容要件和意思表示要件,属于行政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当满足行政协议条款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在本案中,有关部门查实A医院存在骗保行为,该情形符合《医保服务协议》第一百零七条中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条规定行使协议约定解除权,并通知A医院解除协议,符合协议的约定。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通报》,对申请人续签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该案是北京市政府审结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首例行政协议复议案件,彰显行政复议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中的职能作用。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民的优势,使得行政协议纠纷得到及时化解。本案的复议决定也总结形成了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查标准,对后续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任佳慧说。
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推动行政行为规范化
“现代行政的精髓在于裁量。裁量的泛化是现代行政不可避免的现象,如何规范控制行政裁量权,则成为现代行政法所要面对的核心课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说。
案例①回顾
某日,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到北京某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议中心”)进行检查,该会议中心配有一套污水处理系统,将生活用水收集并处理后,排放到院内蓄水池,用于植物灌溉等。
现场勘察中发现,会议中心工作人员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经过软管抽排到会议中心院内低洼地区。经检测,污水排放相关污染物超出标准数值较高。在经过立案调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责令改正、下发处罚告知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后,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会议中心制发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会议中心不服,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辨析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生态环境局虽然履行了法定程序,但执法调查中仅对会议中心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具体到污水排放时长、排放量等具体情节及相关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事实未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而由此导致处罚裁量标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最终复议决定撤销生态环境局对会议中心所作的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涉案环境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处理。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行政处罚案中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未能全面考虑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复议审查的原则是全面审查,有错必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方位审查,在复议中加强对行政裁量的审查,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在复议审查和司法审查中强化对行政处罚裁量事实认定的复议审查之后,从后端强化了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监督。”张步峰说。
案例②回顾
“你们罚错人了,我们是按照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告知,按照小区门前修剪树木的标准进行修剪的,修剪时物业公司人员在场,而且修剪的树也只有70棵,怎么会是72棵呢?”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原来,在2022年2月24日,某镇政府对某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正在为某小区修剪树木,经勘察,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存在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情形,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备注记载“当事人公司负责人不在现场”。同日,镇政府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当年4月,镇政府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小区,与当地居委会人员共同实地检查、勘验小区树木修剪情况,认定共计修剪树木72棵。当年5月,某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共计72株树木去除树冠,损失价值为116339.21元。
当年6月,镇政府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63392.10元,同时在该小区内补种树木720棵。但是,在先前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并没有涉及拟作出补种树木的处罚内容。该公司不服,于2022年8月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辨析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作为专业的城市园林绿化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某小区内树木进行修剪,并实施了截除树木主干及去除树冠的过度修剪行为,且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其在提供服务时受到非自身原因干扰阻却了其正常提供服务。作为专业公司,应当在提供树木修剪养护服务时知晓并遵守行业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镇政府认定该公司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并无不当,但是《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缺失了拟作出的补种树木的处罚内容。
同时,镇政府在当事人针对修剪数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然未对实际修剪数量进一步调查取证,在未全面、充分履行调查义务的情况下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在委托鉴定机构对树木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后,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鉴定结果等,当事人提出对树木数量不认可的意见后,未再详细询问并记录当事人的具体意见,未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
2022年2月24日,该镇政府对该公司予以立案,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已超过90日,应属程序违法。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并且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处罚决定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可执行。
该案件是该市行政执法职权下放镇街之后发生的涉及专业领域并具有一定指导性的案例,暴露出调查证据、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对新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在执法过程中畅通与职权下放部门的沟通交流渠道,就专业领域内执法检查怎么查、查什么等重点难点问题寻求精准指导。
案例点评
“本案作出的撤销某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警示基层执法机关还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对文书制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文书撰写质量,为其他基层行政部门敲响了警钟。”北京市委党校教授金国坤说。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企业,在小区的日常维护、给水排水、小区安全等方面,为广大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角色。
案例回顾
“您这个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而且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检测水样中有指标超过标准限值。”2022年3月24日,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说道。
同年3月29日,该局按程序向物业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拟处罚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告知该物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年4月19日,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报告。依据复检结果,同年6月9日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物业公司罚款4万元。
“4万元也太多了,对这个行政处罚决定,我们不服!”该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申辩。随后,该物业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辨析
“这起案件看似没有什么问题,最后的罚款金额也在处罚前告知的处罚幅度以内,实则暗藏玄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处的王熙明告诉记者。
他说,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事先告知”条款中新增了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的规定,修改主要考虑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那么,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当事人更重的处罚,参照标的就是行政机关所作事先告知的内容。在这起案件中,某局在事先告知书中没有明确拟罚款的具体金额,即便最终罚款的金额在事先告知书的幅度以内,也无法证明是否因物业公司的陈述、申辩而加重了处罚。
最终,结合案件事实,考量行政复议发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作用,市政府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决定予以撤销。
案例点评
“该起案件的圆满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法律权威,严守法律底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党的政治引领作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同时,还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北京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李峰说。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之一,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只要充分持续发挥这一制度优势,同时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行政复议必将更好地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正确有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提高行政复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水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大局、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贡献行政复议力量。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34885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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