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过马路就餐后返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企业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当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予以准确认定,从而有力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3日,某建设公司向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某建设公司投保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附施工图样,且保险合同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明确划分及说明。2022年7月22日,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重庆市忠县国道348线1098km+800m处,与行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经查,邓某系案涉项目的施工人员,且案涉项目没有为施工人员提供工作餐,施工人员需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邓某系在工地对面最近的就餐点用餐结束后返回工地过程中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事故发生后,邓某的法定继承人邓某某、袁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系在工地对面用餐结束后返回工地过程中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某建设公司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工作餐,施工人员需自行解决用餐问题,邓某用餐行为系保障施工人员正常施工的必须生活要求,故邓某用餐行为应为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事项。其次,某建设公司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说明,亦未向保险人提供施工图样,故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判断应以通常理解为准。邓某选择较近的地点用餐系正常行为,故自工地至用餐地点的范围应视为生活区域,邓某在此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符合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遂判决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向邓某某、袁某某支付保险金60万元。某财险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意外事故常有发生,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经济压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当保险合同未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作出明确划分及说明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量事故发生地与施工区域、生活区域之间的距离以及与二者间是否存有一定联系,并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界定作出通常理解。本案中,邓某选择距离工地最近的就餐点就餐系人之常情,且用餐行为系保障施工人员正常施工的基本要求。此外,就餐点为案涉工地对面,需穿行马路才能到达,故自工地至就餐点的范围应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邓某在此区域发生事故导致身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既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亦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保险利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更为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6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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