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以案释法”——4家单位、100余职工旁听这场职务犯罪庭审
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助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6月21日,巴南法院邀请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江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巴南区工委等单位,开展“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党纪学习教育活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当天下午3时,随着法槌敲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10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套取人民币124万元“经营费用”并予以侵吞。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济师兼某项目部项目经理、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651258.45元、12万美元、17万新加坡元。2023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重庆市巴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建议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后数罪并罚,并没收涉案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2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31651258.45元、17万新加坡元、12万美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五万元。
庭审结束后,刑庭庭长涂恩以“源洁则流清,形端则影直”为主题,为旁听人员做了一场专题讲座,结合黄某某贪污受贿案,深刻剖析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势以及原因,强调“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要心存侥幸,违法犯罪行为终将从“天知地知”变为“人尽皆知”,希望大家能够自觉抵制诱惑,主动加强纪律学习,做到知边界、守底线。
活动结束后,现场旁听的某国企职工说道:“看到曾经的领导如今因贪污受贿问题,被判处十多年的刑期,让我们深受警醒,这真是一场深刻的教育警示课。作为国企员工,我们要以案为戒,不断加强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坚守法律底线,做到不越界、不逾矩”。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06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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