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严厉打击组织多人制造毒品犯罪
——范某某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范某某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租用房屋用于制毒。同年10月,范某某组织购买、运送制毒工具到同案人家中一同制造毒品。同年11月,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等同案人并扣押毒品和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2021年3月,范某某被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共计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固体83.133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0.17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的液体59.55千克、麻黄素102.65千克。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纠集他人制造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予以严惩,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范某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纠集人员、租赁场地、大量购买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所制造的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范某某判处死刑,其他同案人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的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02、依法严惩贩卖大宗毒品犯罪
——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自驾车辆前往广东省陆丰市购得10kg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并运到东莞市进行贩卖。杨某某将毒品藏于车辆后备箱中,并于地下停车场与莫某某(已判刑)进行交易,当天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10930.17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片剂1005.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9.84克。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杨某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大宗贩卖毒品极大地促进了毒品流通,也是源头性毒品犯罪。本案作案手段隐蔽,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对杨某某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坚定决心。
03、利用短视频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电子烟不适用缓刑
——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某短视频App上发布毒品电子烟照片与微信账号,未成年人谭某某看见后添加杨某为微信好友。11月7日,谭某某联系杨某要求购买毒品电子烟,双方在线上约定交易价格、地点,当日13时许,杨某在约定地点向谭某某贩卖毒品电子烟弹2枚,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谭某某身上起获毒品电子烟弹2枚,净重合计2.48克。经检验,2枚毒品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毒品犯罪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杨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短视频软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依托咪酯在医疗上本用于麻醉,但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电子烟进行销售,过度吸食后具有成瘾性,且严重损害人体器官功能。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短视频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和传播受众多的特点,本案被告人利用短视频软件发布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的出售信息,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交易,且向未成年人出售,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予以惩处,不适用缓刑,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
04、依法惩处以快递邮寄方式贩卖管制药品犯罪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且自身无售卖资格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进行售卖。张某某将36粒曲马多复方制剂藏进一盒益生菌冻干粉,从黑龙江绥化市向广东饶平县邮寄该包裹,以快递到付的方式向罗某某(另案处理)出售。8月14日,饶平县公安局查获上述包裹,发现36粒白色椭圆状药丸,经称重合计18.02克。经鉴定,白色药丸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含量为5.69%。
裁判结果
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快递邮寄方式非法贩卖管制药品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随着新兴社交平台的普及和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已成为当今社会网络营销便捷、普及的运输方式,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销售毒品,利用快递物流、通过夹带等方式贩运毒品,交易两头不见人,手段方式更加隐蔽。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就会产生类似海洛因成瘾症状。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定罪处罚,并处以罚金,彰显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
05、吸毒致驾车失控危及公共安全
——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家中吸食了毒品“开心粉”后,为避免被交警查罚其违章停放的车辆,遂外出将该车驶离原停放点。在驾驶过程中,赵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前方小轿车,碰撞后,赵某继续驾车逆向行驶,接连碰撞了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小轿车多辆及道路灯杆、护栏等,并碰撞了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钟某某。经鉴定,在赵某血液中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违章、超速行驶,乱冲乱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赵某赔偿了本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吸毒是自陷行为,行为人因吸食毒品致行为能力失控,对其行为后果仍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赵某因吸毒而酿成大祸,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该案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吸毒会损害人的身体机能和心智,吸毒后对身体、精神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害人害己。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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