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质保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4-06-27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安装的设备过了质保期后发现质量问题,导致厂房停用,造成的损失该由谁“买单”?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

  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锅炉及烟气净化系统安装事宜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6个月)。乙公司进场安装完毕后,该套设备于2021年11月3日取得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了准予使用许可。

  在该套设备安装工程质保期未满时,双方就案涉工程管线漏油等问题曾进行微信沟通。质保期满后,甲公司发现该套设备使用仍存在管道与阀门漏油、能耗大及支架倾斜等问题,多次与乙公司进行沟通。

  乙公司称上述问题是因为甲公司厂房地基下沉所致,与他方无关联。2022年9月,该锅炉及烟气净化设备因不能正常运行停用至今。

  2023年6月1日,甲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7月就乙公司的安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了司法鉴定。

  2023年9月至11月,三家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分别作出鉴定意见。根据三份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发生原因认定为四项:密封形式不对导致Y型连接处漏油;密封面损坏及焊接质量缺陷导致阀门漏油;地面倾斜导致注油泵漏油;未做桩基础设计、车间地面不均匀沉降、高低位槽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多重荷载作用导致高低位槽整体倾斜。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庭审中对其承担的密封与焊接工作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因密封与焊接工作由乙公司负责,故乙公司应当对因密封、焊接原因导致的Y型连接处漏油及阀门漏油两项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高低位槽倾斜问题,虽然双方就桩基础设计及由谁承担存在争议。但安装施工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乙方按照工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装,达到质量标准;并参与土建方联合验收设备基础”,以及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知,乙公司在履行案涉工程安装时,有义务对安装条件、环境履行注意义务,其作为专业的工程安装施工机构未尽到完全合同义务,桩基础设计的缺失亦是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

  另注油泵漏油系因地面倾斜所致,与乙公司无关联,故乙公司对该项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上述四项质量问题,本院综合鉴定意见中与乙公司相关联的原因及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乙公司承担70%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同纠纷中,特别是大标的买卖合同,设备起初是分解的,往往需要运送至卖家指定的场地安装,这就要求卖方具有非常专业的技能,全面了解安装现场的基础情况,对可能影响安装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提出科学务实的安装方案,进行无瑕疵安装,确保产品的性能正常发挥,让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这类合同一旦发生付款纠纷,很大程度就会涉及产品质量、安装工艺等问题,双方即使约定了质保期及质保金,依然难以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接受,造成协调困难而形成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原因力及维修费用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判,本案的质保期虽已届满,但因产品质量缺陷不符合免责情形,故承接人依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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