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离婚,是否一定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时间:2024-06-27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夫妻一方罹患严重的精神疾病,提起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通常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人,然后由监护人代为参与离婚诉讼。那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是否一定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呢?

  案情简介

  小玲与小刚婚后不久,小玲就患上了精神疾病,且随着病情加重,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小刚因先天听力残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小玲的父母遂将其接回娘家生活,小玲与小刚夫妻分居多年。2024年5月,小玲父母与小刚协商一致,打算解除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工作人员却告知因小玲是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小玲父母准备起诉离婚,律师又告知要先行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再行提起离婚诉讼。这下双方都傻眼了,等所有程序走完,至少要几个月之后,这一来一回光食宿费就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小玲父母便不愿继续办理离婚手续了。万般无奈之下,小刚遂前往法庭咨询,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完善诉状,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精神病患者无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需要先经特别程序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监护人,再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前往社区对小玲的病情现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与小刚的婚姻状况等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告知小玲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考虑到本案为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的特殊案件,小玲与小刚之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且小玲父母也愿意主动承担其监护女儿的责任,此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在调查固定案件基本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

  最终,经法院调解,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小玲和小刚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小刚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又自愿支付了小玲一部分抚养费。

  法官心语

  精神病患者属于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工作的题中之意。涉精神患者离婚案件,程序复杂,需要当事人付出相当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在处理个案时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缺陷,为当事人节省一些诉讼成本,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司法智慧与担当精神。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04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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