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
毒品严重摧残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长暴力和犯罪,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近年来,湖北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省法院选取五件具备一定典型性的案例发布。对这些犯罪分子的依法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增强防范毒品意识、净化社会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担当。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陈某某伙同他人,从缅甸购买毒品回国内贩卖牟利。李某与缅甸毒贩联系后商定购买13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因为疫情原因未能发货。同年6月中旬,缅甸上家安排将一批毒品走私入境,并联系陈某某后运输至湖北省,交给陈某某的同伙。其同伙接收到217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20千克)后,按照李某的安排,先后将其中170余块贩卖给他人,获取毒资1800万余元。其间,缅甸上家又通知陈某某准备接受第二批毒品,但被公安机关破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9千克。陈某某还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一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走私入境并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二人同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陈某还系累犯,故依法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二人均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厉行禁毒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从严惩处,依法该适用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判处,毫不手软。本案被告人李某和陈某某联系境外毒贩购买毒品,并将走私入境的毒品予以贩卖、运输,数量巨大,且在不到一个月内再次实施同样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同时适用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彰显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将氯胺酮存放在武汉市多个快递柜,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将存放毒品的快递柜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取货,通过此方式共计贩卖毒品43次。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赵某某处查获氯胺酮100余克及甲基苯丙胺约4克,还查获其已存放在武汉市青山区数个快递柜中的氯胺酮11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氯胺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小区快递柜日益普及,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这种便利方式已被少数不法分子盯上,他们利用手机线上联系交易,线下通过快递柜交付毒品,交易双方不见面,人钱毒分离,具有较强隐蔽性。本案中办案机关通过审查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43次贩毒事实,并据此定罪量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展示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时警告不法分子不要自以为手段高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毒品犯罪即使再隐蔽,最后同样会查处。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日至5日,被告人陈某以每个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9个,非法获利49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国家持续打击,吸毒人员获取海洛因、麻果、冰毒等毒品的难度增大,一些吸毒人员转而寻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新型活性物质等作为替代品,依托咪酯即是其中之一。实践中依托咪酯多被添加到电子烟烟油中,迷惑性极强。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将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是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构成毒品犯罪,务必警惕并自觉远离“上头电子烟”。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承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的某门店。2022年3月20日,丁某应邀参加叶某儿子10岁生日宴,饭后叶某邀请部分客人前往丁某门店内吸食毒品。当日15时许,叶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33颗后,邀约叶某、夏某等5人及丁某在该门店内吸食了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问题治理,既要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等源头性犯罪,还要注重治理末端的毒品使用环节。实践中有的人因为吸毒不构成犯罪,就误以为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酒店吸毒也不构成犯罪,进而为吸毒分子提供吸毒场所。本案中丁某容留5人在其承租的门店内吸毒,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公众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发动全社会共同抵制毒品,拒绝为他人吸毒行为提供方便。
案例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有近7年的吸毒史。案发前,周某某吸毒产生幻听,怀疑经常与其子玩耍的被害人危某(男,殁年10岁)欲对其子不利,遂起心杀害危某。2022年12月31日,周某某利用危某来其家中的机会,持刀将危某杀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某杀害未成年人,手段特别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周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会导致人体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产生幻觉,进而可能引发次生犯罪,害人害己。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长期吸食毒品,致幻后杀害无辜儿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最后对其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重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向社会揭露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提醒公众自觉抵制并远离毒品,避免因吸毒引发次生危害。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1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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