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零容忍” 重拳出击“无死角”

时间:2024-06-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一

  体内藏毒偷越国境 多次贩毒被判无期

  ——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份,杨某通过网络知晓牟某磊招聘走私、运输毒品人员这一信息后,在QQ软件上与牟某磊联系。后杨某通过牟某磊与缅甸上家取得联系,由缅甸上家派人将杨某自昆明市带至边境并偷越到缅甸境内。缅甸上家向杨某交付62包海洛因,总重量约300克,杨某吞入体内20余包,并随身携带剩余的40余包。缅甸上家安排运输工具将杨某偷运回境内,牟某磊在四川省乐山市接应,为杨某安排食宿并进行排毒,杨某将排出的毒品和随身携带的毒品交给缅甸上家安排的人员。杨某获利15000元,牟某磊获利5000元。杨某因另一案件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审判前在云南省某监狱服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杨某犯本罪系在前罪刑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某受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以体内藏毒等高度隐蔽方式携带毒品,并通过不断变换交通工具等手段躲避检查,最终成功将毒品带入境内。杨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据此,以被告人杨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另一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应从严惩处。杨某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毒品对群众健康的危害,偷越国境联络境外毒贩,用体内藏毒这种损害自身健康、隐蔽性强的方式运输毒品,且多次进行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人民法院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案例二

  电子烟中掺入依托咪酯 向未成年人贩毒从重处罚

  ——刘某豪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刘某豪在上线处购进依托咪酯烟弹,在湖北省潜江市贩卖给马某、黄某惠、李某峰、司某、冯某、王某、梁某帝、陈某杰,后被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冯某、王某、王某禾共同出资从刘某豪处购买烟弹回南阳贩卖,2023年11月16日,王某禾在南阳市卧龙区某地点卖给袁某2个依托咪酯烟弹,被当场查获。同日,王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某地点卖给田某龙4个依托咪酯烟弹,卖给徐某乾1个依托咪酯烟弹,卖给袁某坤1个依托咪酯烟弹。马某、黄某惠2023年11月15日卖给王某1个依托咪酯烟弹,17日凌晨卖给田某2个依托咪酯烟弹,20日左右将2个依托咪酯烟弹交由未成年人穆某向他人出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豪、王某、马某、黄某惠、冯某、王某禾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豪、王某、黄某惠、冯某、王某禾认罪认罚,王某、王某禾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马某、黄某惠向未成年出售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随案扣押的烟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因此,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新型毒品对身体机能损害大,也有很强的成瘾性,迷惑性强,青少年极易受到诱惑吸食服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参与贩卖毒品的人员全部判处刑罚,将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鲜明态度。

  

  

  案例三

  “网络+寄递”贩卖毒品 手段虽新难逃法网

  ——朱某海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份,朱某海与白某会通过网络联系后,以通过快递邮寄洗发水的方式贩卖给白某会甲基苯丙胺(冰毒)9克。白某会指示其表妹向朱某海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1万元以支付毒资。2022年1月份,朱某海以通过快递邮寄洗衣液的方式贩卖给白某会甲基苯丙胺(冰毒)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60颗。白某会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朱某海支付毒资。2022年2月中旬、2月底,朱某海分别以通过快递邮寄苹果、化妆品的方式卖给白某会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17克,共计34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海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且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朱某海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二部、电子秤、吸管、锡纸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以“网络+寄递”形式贩卖毒品,其特征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达成交易意向,在交货环节多采用寄递方式,使用虚假的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毒品,货款支付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实现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查处难度较大。这种贩卖毒品方式手段虽然翻新,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的贩毒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四

  容留他人吸毒 判刑七月罚金五千

  ——王某飞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王某飞在新野县城从白某会(已判决)处购买冰毒后,以提供场所或者毒品的方式容留李某金、刘某姚等人吸食冰毒共3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飞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不仅危害身体健康,而且往往引发其他犯罪,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吸毒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政违法行为,吸毒者需要接受强制戒毒,而容留他人吸毒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为逃避处罚,吸毒人员常常选择家中、暂住地、宾馆等隐蔽性强的处所,查处难度较大。吸毒者在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会互相邀约、引诱他人一起吸毒,害人害己。本案中,法院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予以严惩,对此类行为具有警告、震慑、预防意义。

  

  案例五

  非法持有罂粟种子 认罪认罚接受处理

  ——孙某敏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南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敏家中种植有疑似罂粟的植物。经查,孙某敏种植该植物的目的系治疗脚痒以及观赏花朵,其2020年左右将拾到的该植物种子带回家中,在自家住宅楼顶种植,开花结果后将果实保存又继续种植。当日,南阳市公安局扣押孙某敏持有的疑似罂粟果壳132个,去壳后对其种子称重,重量为166.23克。经检验,孙某敏持有的植物种子种属为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具有发芽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敏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敏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年龄、社会危害性、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目的、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孙某敏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罂粟果壳,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罂粟是一种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其果实是提炼制作鸦片、吗啡、海洛因的主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达到“数量较大”入罪标准。一般情况下,一个罂粟果有一克左右,55个左右罂粟果的种子可达到50克以上,非法持有罂粟种子很容易构成犯罪。该案的审判提醒广大民众,禁毒人人有责,一定不要私自持有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种子。

  

  案例六

  屋顶种植罂粟千株 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王某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中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淅川县城关镇的王某娥在自己家的屋顶种植有罂粟幼苗,随即到其家中对其口头传唤并铲除其种植的罂粟苗。经现场清点,王某娥种植的罂粟苗一共有1260株。民警对现场铲除的疑似罂粟幼苗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该送检的植物为罂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娥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王某娥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上述事实及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娥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9条、第59条的规定,种植罂粟数量较少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娥是农村老人,因不懂毒品相关知识,轻信罂粟可以治疗腹泻,种植罂粟超过刑法规定的500株以上的入罪标准,依法应当科以相应刑罚。本案为那些禁毒意识淡漠的群众敲响了警钟,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自觉学法用法,强化法治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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