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毒品严重摧残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长暴力和犯罪,禁毒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去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省法院刑三庭精选10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全省法院参考。

  

  目 录

  

  

  1.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项某兵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3.张某军、杨某修、毛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约购毒品,依法予以惩处

  

  

  4.廖某贩卖毒品案

  ——帮他人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

  

  

  5.郭某楠、刘某填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从境外违法代购麻精药品贩卖并“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6.杨某晨贩卖毒品案

  ——非法买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依法予以惩处

  

  

  7.张某清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8.曹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贩卖毒品案

  ——伪造医疗资质文件套购麻精药品贩卖,依法数罪并罚

  

  

  9.韩某元走私毒品案

  ——利用网络联络卖家,以比特币支付毒资,接收物流寄递的麻精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10.马某瑞强奸案

  ——利用麻精药品迷奸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一

  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杨某涛、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驾车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联系被告人范某通购买10公斤甲基苯丙胺。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并交付给王某浩、杨某涛。同年11月29日,范某通在惠东县黄埠镇,以37万元的价格将18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涛。同日,杨某涛指使王某浩、董某营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给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营到达武汉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包,共计17977.1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7977.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继续实施涉毒、涉枪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范某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跨省贩卖大宗毒品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从严惩处,对于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范某通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立场。

  

  案例二

  

  项某兵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项某兵伙同项某波、被告人冯某兰从云南景洪往昆明方向运输毒品,途经8511国道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堵卡点时被民警查获,项某兵乘驾另一辆车逃离。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0.16克。

  2018年11月份,经冯某兰介绍,被告人张某园以每千克15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园、冯某兰向项某兵转款15万元后,因价格等原因,该笔毒品交易未完成。2019年1月,贺某博以同样价格向项某兵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项某兵通过快递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至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和被告人李某真取走。被告人贺某强、贺某博及李某真支付毒资30万余元,下欠15万元购毒款以张某园此前支付给项某兵的15万元抵顶。同年2月,贺某博以13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项某兵通过快递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到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并贩卖,贺某博支付购毒款129,800元。2019年1至3月,被告人宋某刚与项某兵联系以每块12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用于贩卖。3月5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700克海洛因邮递至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4月,宋某刚与田某军商议后再次联系项某兵,以每块13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4月21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2块海洛因邮寄至禹州市某快递点,田某军、席某娟驾车到快递点收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2块,共计67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运输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项某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385.46克,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项某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项某兵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跨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地域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本案就是一起跨省大量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项某兵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实施了5起毒品犯罪,导致毒品由毒源地向外扩散、流入社会,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项某兵判处死刑,体现了严惩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

  

  张某军、杨某修、毛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约购毒品,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初,被告人张某军、杨某修商量共同贩卖毒品以缓解经济压力,后张某军委托毛某联系境外卖家。同年3月,毛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联系到境外毒贩,约定收货后付款。张某军将编造的收货人地址、姓名及杨某修办理的非实名移动电话号码等收货信息告知毛某。毛某将上述收货信息发送给境外毒贩后,所购买毒品自云南省走私入境,通过快递寄递至河南省巩义市。4月7日9时许,涉毒快递到某菜鸟驿站。三被告人来到该驿站外踩点、观望,后张某军、杨某修商量决定雇人取快递。韩某玉受雇取快递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后侦查人员将在驿站外观望的张某军抓获,杨某修、毛某逃匿后被抓获。从快递中查获海洛因2包,共计701.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张某军、杨某修伙同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跨境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分别对被告人张某军、杨某修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毛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走私、贩卖毒品人员越来越多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模式交易,整个过程钱毒分离、人物分离,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向境外约购毒品,毒品从云南走私入境后,采用快递运输方式交付,三名被告人在整个交易过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张某军、杨某修主动提出走私、贩卖毒品,并负责收取毒品,毛某负责联系境外上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案例四

  

  廖某贩卖毒品案

  ——帮他人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6日,陈某燕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廖某转账支付630元,要求廖某帮其购买毒品。廖某购买毒品后,截留部分毒品供本人吸食,剩余毒品伪装后通过公共汽车送至禹州市由陈某燕取走。次日,陈某燕通过微信向廖某转账支付1,270元,要求廖某再次帮忙购买毒品。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廖某处扣押0.203克海洛因,以及吸食毒品所用的卷纸筒、锡纸等物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为适应禁毒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有力惩治末端毒品犯罪,《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代购者通过截留部分毒品的方式从代购中牟利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廖某两次帮他人代购海洛因,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符合《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代购蹭吸型贩卖毒品情形,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五

  

  郭某楠、刘某填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从境外违法代购麻精药品贩卖并“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郭某楠明知“睡眠导入剂”(俗称“日医工”“025”,每粒含三唑仑 0.25mg)、“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蓝”,每粒含氟硝西泮 2mg)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并在收到买家付款后,将购买人电话、收货地址、购买数量和相应钱款转给日本境内的上家,由上家通过国际快递将药品从日本直邮给购买人。期间,郭某楠使用他人账户共收款46,830元。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填从郭某楠处购买20粒“睡眠导入剂”,后使用他人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接收货款2,780元,向网友出售19粒。当月中下旬,刘某填通过支付宝向郭某楠转账3,800元,购买100粒“睡眠导入剂”,上家将药品通过国际快递从日本直邮给刘某填,该快递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从快递中的药品片剂检测出三唑仑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楠、刘某填明知三唑仑、氟硝西泮系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然多次私自购买入境并向不特定人员贩卖,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郭某楠、刘某填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接收、转移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郭某楠、刘某填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楠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某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代购风潮盛行,不法分子利用境外麻精药品管理相对宽松、购买相对容易的情况,通过上家以国际快递将麻精药品寄给境内的购买人,赚取药品差价牟利。本案即是一起跨境代购新型麻精药品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件,郭某楠通过网络发布代购消息并寻找买家后,由境外上线将麻精药品直接邮寄给国内的购买人,刘某填从郭某楠处购买麻精药品后,在网上出售牟利;交易过程中二人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支付结算方式,接收自身走私、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人民法院对其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案例六

  

  杨某晨贩卖毒品案

  ——非法买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被告人杨某晨明知依托咪酯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于2023年11月1日在上蔡县良子温泉门口贩卖给他人4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从中获利400元,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烟弹3只,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为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仍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ET),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药物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特性,将依托咪酯作为“烟粉”添加到香烟或电子烟中,诱骗青少年和广大烟民进行吸食。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实施于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之后,其非法贩卖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杨某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带有伪装的新型毒品要擦亮眼睛,时刻保持警惕。

  

  案例七

  

  张某清贩卖毒品案

  ——向吸毒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清使用其微信号在网上售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明知陈某庆系吸毒人员,仍通过快递将1盒劳拉西泮(14粒,净重1.58克)、5粒氯硝西泮(净重0.89克)邮寄给陈某庆,微信收取其转账70元,从中获利30元。2022年8月25日,张某清被抓获到案,从其住处查获含氯硝西泮成分的药片1瓶,净重4.82克;含劳拉西泮成分的药片2盒,净重3.1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张某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劳拉西泮、氯硝西泮均系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一方面,两种药物具备医疗合法用途,是具有中枢抑制作用的抗癫痫、抗惊厥类药物;另一方面,对非适应症人群来说,两种药物能使人产生较强的依赖性,滥用容易成瘾,从而引发身体、精神方面严重问题。《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明知是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清明知买家系吸毒人员,仍然向其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导致药品被滥用,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八

  

  曹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贩卖毒品案

  ——伪造医疗资质文件套购麻精药品贩卖,依法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曹某以“丁某忠”的名义从邢台长城医院法人林某忱处购买医院资质,因交易中断,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变更,曹某遂找人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该证有效期限延长,主要负责人更改为“丁某忠”。从2021年初到2022年12月,曹某使用伪造的资质文件,多次向医药公司大量购买精神药品及其他药品。从2022年初至2023年2月,曹某隐匿身份通过QQ群、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向不特定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共出售艾司唑仑片6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0瓶等,获利17,2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为购进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其他药品而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曹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曹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将目标转移向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通过不法手段从医药公司、医院、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套购出麻精药品,利用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以牟取暴利。本案就是一起从医药公司套购麻精药品进行贩卖的典型案例。曹某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文件,从多个医药公司违规购买麻精药品,通过网络销售给不特定人员,致使麻精药品流入社会,应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案例九

  

  韩某元走私毒品案

  ——利用网络联络卖家,以比特币支付毒资,接收物流寄递的麻精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被告人韩某元以1,500元的价格向香港卖家订购0.18克麦角二乙胺(LSD),通过比特币支付货款,并提供虚假收件人姓名和地址用于收件。卖家以国际快递的方式将货物从香港邮寄至郑州。2021年1月22日下午18时许,韩某元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某小区内一快递投递点取邮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麦角二乙胺0.1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元明知麦角二乙胺是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联络香港卖家购买并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韩某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LSD,又名麦角乙二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俗称“邮票”。比特币因其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交易支付。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韩某元利用网络联系卖家,以比特币形式支付毒资,使用虚假姓名接受卖家寄递的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十

  

  马某瑞强奸案

  ——利用麻精药品迷奸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瑞网上购买具有镇定、安眠作用的药物。同年9月4日凌晨,马某瑞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安阳市龙安区某酒店,趁张某某不备,在其啤酒里放入购买的药物,致使张某某昏睡,继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血液中被检测出氯氮平成分。9月8日,马某瑞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强奸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瑞使用能够致人昏睡的药物迷晕妇女,使妇女在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马某瑞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瑞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氯氮平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当服用后会导致嗜睡、头昏、乏力、精神错乱等不良后果。近些年来,通过诱骗他人服用麻精药品而实施强奸的行为呈多发态势,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隐秘渠道购买具有催眠作用的国家管制麻精药品,诱骗女性服用后,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和防范。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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