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额敏 | 推荐用药不合理,农药经销部被判赔38万余元

时间:2024-06-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生长周期长,遇到病虫害种类多,农民买药用药大多依赖农药经销商。如果农药经销商推荐用药不准致农产品受损,那农民的损失就大了。近日,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农药销售者销售配比的农药浓度过高造成药害,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01基本案情

  单某在额敏县种植葵花223.3亩。2023年7月,单某从某经销部购买了价值6300元的农药,某经销部经营者向单某出具数据,载明药品规格、数量、单价。

  

  回家后,单某雇佣无人机为其种植的葵花地喷洒农药。几天后,单某发现葵花头出现弯曲、扭曲变形情况,立即联系某经销部的经营者詹某。

  

  詹某赶到现场查看后,于当晚配制了解药交给单某,单某累计实施了4次解毒农药的喷洒作业但仍无效果。

  

  事故发生后,单某委托鉴定机构对植株上部扭曲、花蕾变形的原因及损失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此次事故与某经销部推荐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8月,单某将詹某和经销部一并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詹某承担损失614075元。


02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因第一次鉴定时未到葵花收割时节,也没有查明是否绝收及具体损失,额敏县人民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鉴定,单某的损失与经销部提供的农药超出安全使用剂量存在因果关系,但葵花并未绝收,此次药害造成单某葵花损失5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后,没有对农药使用者尽到注意安全的提醒义务,甚至超范围、超剂量推荐销售农药,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单某作为农药的使用者,在使用农药时没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单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经销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经销部为詹某家庭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

  

  综合原告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经销部和詹某共同承担38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中院判决驳回了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2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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