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参加年会不慎摔伤致残,责任该如何划分?
时间:2024-06-17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参加公司年会
结果在聚餐的酒店摔倒
摔成九级伤残
……
案 情 简 述
小张在某酒店参加公司年会时,在该酒店卫生间洗手台前摔倒受伤。小张住院211天后出院,经鉴定,小张的伤情为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张起诉该酒店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70余万元。另查明,小张就本案事故起诉投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9045元。同时,小张申请工伤认定并起诉组织年会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尚在诉讼中。
案 件 审 理
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1 对于原告小张
作为成年人,其步行时应当注意洗手台前路面湿滑风险,注意安全标识,其本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02 对于被告某酒店
作为事发现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经营、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案涉洗手间、洗手台属于某酒店管理的区域,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故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定某酒店承担30%民事责任,判决某酒店赔付小张损失11万余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6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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