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赠与孙子,祖母设立居住权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4-06-17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祖父母协商离婚,房产赠与孙子,祖父母的居住问题如何保障?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确认将住房赠与孙子、祖母享有永久居住权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为离婚老人的居住问题赋予了一份法律上的保障。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杨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目前二人子女均已成年。二人是农村居民,经营了一家小型养猪场,婚后在农村修建了一处乡村房屋,在附近城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近年来,杨某居住在农村经营养猪场,周某则陪同年幼的孙子在城镇上幼儿园、小学,居住在该商品房内。二人近几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变淡。

  2023年8月,周某提起离婚诉讼,认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杨某则提出养猪场、乡村房屋、农用车均不值钱,具有价值的是城镇商品房,除非将商品房写到孙子名下,否则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周某则提出,房子写给孙子,但如果孙子将来把房子卖了,自己便没有任何保障。

  承办法官了解到前述争议后,向双方介绍了民法典房屋居住权制度:即便祖父母将住房赠给孙子女,也有权保留对住房的永久居住权。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乡村房屋、养猪场、农用车归杨某所有;城镇商品房赠与孙子,周某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条为民法典新增规定。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生活领域。如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订立遗嘱或遗赠人对房屋的处分意愿与居住权人的住房需求冲突问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无房可住的问题等。居住权制度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解决住房养老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本案中,法官通过适用居住权制度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新的调解方案,破解了二人的离婚僵局,既尊重了双方的离婚意愿,又为离婚老人的居住问题赋予了一份法律上的保障,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

  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5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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