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适用不起诉做好个案“差异化”处理
高质效检察履职,须在“三个善于”与“三个效果相统一”之间往返——
精准适用不起诉做好个案“差异化”处理
吴宏耀
□检察办案“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基本要义,应当深入探寻相关规定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领会立法者的深层用意,并结合个案情况将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核付诸实践,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
□在现代法治精神指引下,检察官在适用刑事转处过程中,应当以刑罚目的为指导,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公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以期在个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代新征程,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强调着力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到“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的提出,无疑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科学指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检察办案“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基本要义,但不应仅拘泥于规范文本,导致机械办案,而应当深入探寻相关规定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领会立法者的深层用意,并结合个案情况将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核付诸实践,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
当前,我国以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不起诉等为代表的刑事程序分流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转处的主要程序机制。从犯罪治理角度看,对于特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蕴含着现代法治精神。
一是积极履职与制约公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权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相应职权的前提下,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充分运用权力,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实现法律赋权的基本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必须接受来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等多方监督,法定监督与民众监督构成了防止检察权外溢的壁垒。由此观之,刑事检察转处包含积极履职与制约公权的双重内核。
二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我国刑事犯罪结构转变、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的背景下,犯罪治理领域亟待作出调整,从全面治罪转向治罪与治理并重,从强调“惩罚犯罪”逐渐转向强调“惩治犯罪”,即既要惩罚严重犯罪,又要治理轻微犯罪。刑事检察转处的相关规定就蕴含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精神,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办理案件,既要保证有追诉必要的人受到刑事制裁,也要保障无罪或没有追诉必要的人免遭刑事追究。
三是个案正义与诉讼效益。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主张“改造可以改造者,不可改造者使之不危害”,从此中得以窥见刑罚个别化的思想,即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形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以实现对特定犯罪行为人的教化改造。作为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延伸表现,刑事检察转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相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刑罚以外的处罚,相当于提前一个诉讼阶段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即蕴含着个案正义与诉讼效益兼顾的法治精神。
在现代法治精神指引下,检察官在适用刑事转处过程中,应当以刑罚目的为指导,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公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以期在个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在个案刑事转处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坚持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综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以案件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作为标准进行程序分流的规定,可将轻罪概括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犯罪。在此基础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犯罪可称为微罪。对于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三个善于”,准确判断把握具体个案中的社会危险性与起诉必要性,对个案作出差异化的处理,才能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裁量空间,在裁量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当下,办案人员可以结合法条所蕴含的相关法治精神作出判断。具言之,立法者将“犯罪情节轻微”作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前置要件,表明此类不起诉指向的目标对象为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行为人。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精神为指引,检察官需围绕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情况、被害人情况以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情况完整地进行案件分析,并借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有益经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依法对没有起诉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转向处置,从而更好地落实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具体工作要求之一的“慎诉”要求。
加强公开释法说理。由于司法实践的惯性以及法治教育普及的不充分,人民群众有时把不起诉理解为“不处理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刑事转处就是纵容犯罪分子,从而导致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由此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风险。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敢用并且用好刑事转处,在维护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效率的同时,也要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从而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办案人员结合具体案情,就其裁量原则、裁量方式和裁量内容展开具体阐述,既可以为其他检察官的具体裁量提供指导,又可以由此释放法律的善意,增进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检察转处的理解,从而推动刑事检察转处的有效适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15_6570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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